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3-033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87,417,78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993,422.96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浙江华易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不含信用担保账户)
、绍兴市越城区
华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
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向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实际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159531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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